——关于《公司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的解释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司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这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领域推出的又一重要制度规定。企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注册和管理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复杂的收益衡量过程。商业主体的自主权必须得到充分尊重,自由选择名称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还要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共秩序,避免因混淆或误认而侵犯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实体化。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一直是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难题。 《指引》的发布,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通过优质制度供给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的责任担当。 1.调整法律监管体系配合,强化工商登记制度基础。法律的命脉在于适用,好的法律的有效适用离不开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的支撑。日本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长期以来面临着上位法相关规定非常基础、具体审查标准缺乏统一、详细规定等实际困难。钍《指引》的发布,对《社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扩充和有机完善。由此,日本在这一领域构建了“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操作指南”三位一体的分级监管体系。这一制度安排有效衔接了宏观法律原则和微观登记实践,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直观的实施标准,大大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为商事登记制度的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指南》第七章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性”、“一般性”供申请人参考、“非强制性”,并准确界定其法律属性为“行政指导”。这种灵活的治理方式对于建设现代法治政府具有独特的价值。以非强制性方式进行市场创新,为应用程序提供所需的灵活性,同时保持法律的重要性。治理模式的这一变化不仅会降低公司的注册成本,还将为 r system.commercial 注册管理机构注入更全面、更灵敏的法律影响。 2.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定位,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增加群众便利性。在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政府职能重构要求政府机构从传统的监管者向服务提供者转变。 《意见》的出台,是法治政府建设理念的生动注脚。提供明确的规则可以有效降低机构交易成本实体。长期以来,企业名称披露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对称。该指南提供了详细的说明。顺序设计从根本上纠正了这种不平衡。具体来说,《指引》第二章以“总流程图”的形式,系统整理了“退货准备”、“退货路由”、“公司名称维护”、“退货结果”等重要环节。例如,除了明确网上系统和线下柜台提交材料的各种申请渠道外,法律还规定了“姓名保留期限”这一法定时效。实践中可能会引起争议,一般保留期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下如事前批准则保留期限为一年。这种分步式的视觉引导,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信息搜索成本和试错成本。该指南展现了极高的广告水平明确公司名称申报制度的性质,明确该系统提供的咨询、比对、审查服务是“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不属于针对特定登记申请实施的行政许可”。这一法律定性明确了“行政服务”与“行政权力”的界限,确立了申报制度的工具属性而非授权属性,深刻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服务管理”的核心本质,为激发活力提供了有利、便利的制度环境。 3.制定具体评选标准和规则,建立名称申报活动指南。法律稳定是环境的核心要素商业合法化,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是法律稳定性的具体发展。在商法中,公司名称不仅是企业实体的字面标识,也是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体现。长期以来,确定公司名称是否相同或相似的标准相对抽象,在行政法的适用上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常常使公司对其备案的结果产生不确定性。 《指导意见》通过类型分析、具体列举等立法手段,有效厘清了这一灰色地带。该指南对商号的形成制定了严格的规则。规定,公司名称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名称、公司名称、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四个要素组成。这种形式化的结构设计基本上已经确定完善了商业主体的法律外观结构,让市场交易的相对人能够通过名称准确识别交易对象的法律属性和责任形式,满足商法外观原则的要求。 《指南》通过案例研究,将抽象的审查标准转化为客观、可自由裁量的基准。尤其是在最难的相似名称比较方面,《指南》超越了概念定义,列举了发音相同、字母形式极为相似等具体情况,并与北京马栏山酒与北京马栏山酒、北京泰山商贸、北京秦山特拉夫等直观例子进行了比较。这种遴选规则可视化的方式,大大减少了行政裁量权的随意性,使得遴选结果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和可重复性,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为了行动。 4.强化申报风险预警机制,平衡自主权与市场秩序。 《独立宣言》改革的核心是将公司名称权归还给公司实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使它们摆脱法治的限制。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为条件。这是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事登记领域的具体体现。 《指引》通过专门章节建立了风险提示机制,既赋予了企业自主权,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指引》搭建了防火墙,强化了对上述权利的保护。由于现实中经常发生名牌搭便车现象,《指南》明确提示不要提交与曾经有影响力的公司名称相似的公司名称(包括缩写)和商品名),例如华为、清华、协和。这种众所周知、善意的防御性保护,不仅遏制了迷惑公众的不正当竞争,也体现了对市场积累的信任利益的尊重。同时,《指南》列出了典型的侵权形式,例如使用“新、旧、大”等修饰语或重复字体大小以避免比较,并为恶意言论划出了明确的法律红线。该指南建立了 Risks.pocket os 的问责机制。他坦言,申报制度因技术原因存在局限性,无法覆盖所有风险。该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宣告公司名称的注册不再是行政机关的“普遍认可”,而是申请人依据其独立标准做出的法律承诺。这种源头治理模式要求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合规,通过提出争议解决起点,有效节省后续司法和行政资源,有利于企业登记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合规的深化。 5.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落实,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制度供给的好坏直接决定法制环境的好坏。 《企业名称申报指南(2025年版)》的发布,不仅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现行企业登记法律制度,也标志着日本企业登记制度深刻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指导意见》深刻体现了考虑利益的立法智慧。他们在申请人快速进入的效率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市场秩序、在先权利人的财产担保权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共利益。这种利益平衡的动态机制,标志着政府对市场准入的控制从广泛的行政审批转向集中化、精细化的法治治理的新阶段。对于大多数商业实体来说,公司名称不仅是注册元素,也是公司品牌声誉和价值的法律支撑。企业应充分利用《指引》提供的规则确定性,提高合规管理意识,摒弃短期机会主义行为,通过培育特色鲜明、原创的企业名称,打造长期核心竞争力。对于注册服务机构来说,《指引》的发布并不是改革的结束,而是优化服务的新起点。未来的执法实践预计将允许监管机构动态调整根据市场反馈调整指引内容,不断提高政府服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制化的营商环境,让一切合规经营的实体企业都能在这片沃土上蓬勃发展,共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梁尚尚 华大法学院教授、新利润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石小娟)